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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意外身故,却因职业遭拒赔?

2022年03月01日10:4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速递

  目前,各类互联网保险产品选择多样、购买便捷,但与传统的“面对面”购险不同,网络上的文字和符号往往不能替保险公司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近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4月,包工头吴某找到保险销售员张某,以手下几名瓦工(含刘某)名义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并由张某在网上操作相关手续。由此,刘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XX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活动版)”保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其中,个人意外伤害保险(C款)约定,意外伤害身故每份保额为100000元。

  2021年3月,刘某在高桥镇某村受雇拆除房屋阳台时,被拆的混凝土挑梁塌落到脚手架上,将站在脚手架上的刘某掀翻在地,导致刘某头部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之后,刘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刘某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承保职业类别为由,仅同意支付120000元的保险金。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刘某家属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刘某投保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涉案保险承保的是1-4类职业,而被保险人刘某死亡时从事的职业为瓦工,不在上述4类中,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根据证人张某(保险销售员)陈述:其为网上一家代理公司做保险销售,刘某等人投保时,其已将被投保人的职业信息告知了代理公司,保险公司按种类出具保单。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职业不符合承保要求,就不可能出具保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XX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活动版)”保险,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保单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被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承保人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注意。刘某投保时未在投保单上签字,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刘某进行了提示,并向刘某出具《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刘某职业分类情况。故可以认定刘某在投保时对职业类别并不知晓,在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刘某有理由相信瓦工仍属于承保范围。此外,保险公司在明知刘某从事瓦工工作的情况下仍为其承保,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刘某在工作中摔伤后死亡,其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件,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刘某的家属即原告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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