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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起火,到底是谁的责任?

2022年03月01日11:0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19年5月5日上午6时许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

  一民房(出租屋)发生火灾

  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

  32人轻微受伤

  火灾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

  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3名责任人判刑

  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系公寓的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门,仅留一过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未达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给陈某经营公寓,事后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吴某受聘管理公寓,在明知公寓存在消防隐患的情况下,依然对外出租房屋,作为管理者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初期火灾,未尽到管理职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除此之外

  在别的情况下

  房东、租户、物业

  分别需要负什么责任呢?

  纯干货案例分析

  往下看

  案例剖析

  2017年10月20号,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大港村一民房因被告人胡某(租客)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内充电引发火灾,造成2人死亡。

  细节回顾: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被告人胡某(租客),当晚其由自己房间内临时拉出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且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内。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从而造成租住在此的李某父子吸入炭尘、一氧化碳后双双殒命。

  乍一看

  责任主体仅有被告人胡某一人

  因为其私拉电线充电的行为导致火灾

  应付事故全责?

  其实不然

  还有一名责任主体

  那就是民房的房东强某

  判决一:

  被告人胡某

  因过失引发火灾

  情节较轻

  构成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缓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提醒:

  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

  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为避免纠纷

  租赁双方可在租房合同中写明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入住前应仔细检查相关电器设施的安全

  判决二:

  被告人房东强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缓刑一年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何如此审判?

  一起回顾房东强某的种种行为

  2004年以来,被告人强某(房东)将位于吴兴区大港村强家兜9号的自建房出租给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在此期间消防、公安以及当地政府多次对强某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问题,责令其改正;

  2004年以来,被告人强某(房东)将位于吴兴区大港村强家兜9号的自建房出租给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在此期间消防、公安以及当地政府多次对强某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问题,责令其改正;

  判决三:

  火灾发生后

  经调解

  胡某、强某共计赔偿遇难人员家属116.2万元

  提醒:

  房东是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租房时不可当甩手掌柜

  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进行日常管理

  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出租房屋前应与租客约定

  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除了租客与房东之外物业没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也应对火灾损失承担责任

  物业担责

  2014年,北京海淀区某小区因屋主赵某家电视机电路故障起火,造成该房及隔壁5户邻居门窗、墙壁和部分家具受损。本次损失共计134668.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屋主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5%次要责任,根据《合同法》判令赔偿周某家庭财产损失56033元、租金及中介费21050元、邻居损失9970元。

  为何物业公司需承担25%的次要责任:

  物业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小区消防车通道被堵、消防栓内无水带与水枪,未实际供水;在经消防队协调,25分钟后方供水且水压不足,导致延误灭火、损失扩大。

  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为物业,应对管理区域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不管您是房东、租客还是物业

  经常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防患于未“燃”

  **才是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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