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被告人闫某2019年至2020年期间连续不间断盗窃,其盗窃单位包括吉林市及下辖县镇企业的通信电缆,共计八起,经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值人民币12093元。
案件二
2020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于某用捕鱼网盗窃某水库承包人养殖的鱼,共计73条白鲢、11条花鲢。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43.8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花鲢鱼11条、白鲢鱼7条已于2020年9月7日发还给被害人。
案件三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舒兰市吉舒街各大超市内,趁店主不备之机,盗窃各大品牌香烟,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59.46元。被告人将盗窃的香烟全部用于吸食。
有些人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小偷小摸时他们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算不上什么。就算被抓住了也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缴纳部分罚金就没事了,没想到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闫某,李某和张某都是被第一次盗窃的眼前利益所迷惑,接二连三的付诸行动,最终难逃法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下述判决。
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闫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于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小偷小摸者不要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获取财物,不要使用非法、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财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