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当事人为逃避法院执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
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王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间,为帮助李某乙躲避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其房产的查封和执行,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之间伪造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及付款收据,将被执行的房屋卖与李某甲。之后,李某甲以虚假材料到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民事诉讼,诉求该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要求判令王某、李某乙协助其将涉案房屋过户,从而阻碍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执行。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王某为索要被河南某车辆有限公司扣留的部分焦作某食品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伪造了焦作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二手设备买卖协议、收据、明细表,并以伪造的证据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判令某车辆有限公司返还扣押的机器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第一起虚假诉讼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王某系主犯。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以上两起犯罪事实,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既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构成了虚假诉讼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