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符某某经预谋,购买了手机、微信号等作案工具,并事先联系好被告人钟某某,由钟某某在二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成功后帮助套现、取现。后被告人孙某某、符某某在租赁的房屋内,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色情服务信息,待被害人加上预留的微信号进行联系时,由被告人符某某冒充“客服”,被告人孙某某冒充“按摩小姐”、“财务”等角色,谎称被害人挑选的“小姐”已经到达客户指定的地点,以缴纳服务费、健康费、安全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先后骗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王某某、广东省广宁县冯某某等全国各地8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19435元。
被告人孙某某、符某某在诈骗成功后,便联系被告人钟某某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钟某某遂向被告人梁某索要“洗钱”的转款账户,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符某1在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银行账户或微信收付款二维码提供给梁某使用,待诈骗款转入到周某某、谢某某、符某1三人的相关账户后,被告人梁某再安排周某某、符某1、谢某某将钱取出,在抽取好处费后交由钟某某,钟某某在抽取好处费后再将剩余赃款交由孙某某等人。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陈某某诈骗团伙和陈某1诈骗团伙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属配合下已退还被害人郭某某1216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1、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梁某某经预谋后,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话卡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李某、梁某某根据非法购买的“融360”平台贷款人的公民信息给被害人拨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再由陈某1冒充“360贷款”软件平台客服以交纳手续费、合同材料费、偿还能力费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5354元。上述诈骗行为成功后,由被告人李某等人联系他人进行套现、取现。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经预谋后,购买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邱某某根据非法购买的公民信息给被害人拨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再由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融360”软件平台客服以交纳合同材料费、激活账户费、首款还款额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先后骗得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朱某某、湖南省株洲市文某钱款共计9682元。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陈某某等人事先联系好网络“洗钱”的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等人实施网络贷款诈骗的情况下,仍向陈某某等人提供银行账号、微信二维码用于赃款套现、取现,在钟某某抽取好处费后将剩余赃款交给陈某某等。
02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或给不特定人拨打贷款诈骗电话的方式,冒充客服工作人员等角色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钟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经事先通谋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进行套现、取现,应当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梁某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帮助套现、取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符某某等人针对不特定人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各自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等人选择认罪认罚,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当庭选择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属配合下已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等人以诈骗罪,判处六年零七个月至五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梁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三年零四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某1等人以诈骗罪判处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十二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的罚金。
03
法官说
网络招嫖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手段,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空间和社会风气,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本案被告人梁某某等人非法购买“融360”平台贷款公民信息,通过准确掌握被害人身份信息,获取被害人信任,以收取手续费、合同材料费等金额较小的费用为由,降低被害人警惕,骗取钱财。**公民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各有关单位也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强网络违法犯罪源头预防和打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