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女朋友分手后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释放。出狱后,结识了被害人王某某,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后二人于2019年分手。2020年2月初,李某某得知王某某结交新男朋友后,心生妒意,遂向王某某索要二人交往期间其曾给予王某某的花销,二人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某为泄私愤,先后四次故意毁坏王某某的财物。
第一次是在2020年2月1日17时许,在王某某新男友家院外,李某某与王某某因交往期间花销问题发生争执,李某某趁人不备,用随身携带的自家房门钥匙将王某某停放在院外轿车的前机器盖、左前后车门、后杠、后备箱盖、左右后侧围划伤。
第二次是在同年的2月4日1时许,仍是在王某某家院外,李某某持随手捡起的石头将王某某停放在院内的轿车的右前大灯、前机器盖、大顶砸坏后逃跑。经过这两次的车辆损害后,王某某男友在家中安装了监控。
同年2月5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再次来到王某某男朋友家院外,用随身携带的石头砸向王某某的车辆,致车辆右前保险杠损坏。
同年2月某日15时许,李某某划坏王某某一件貂皮大衣、一件水貂马甲、一件羽绒服。
经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3348元,被毁坏衣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2020年8月4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李某某赔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多次故意毁坏私人所有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