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辖区的某个林场内,四人为了贪得一时的野味,便使用扎枪合伙猎捕了一头野猪。猎捕后,四人将野猪分成野猪皮一张、**野猪肉十五块、野猪头一个、野猪蹄三个、野猪内脏一袋,野猪排骨一袋。**为了一时的嘴馋,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李某、潘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内河林场使用扎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只。经鉴定,非法狩猎现场位于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内河林场51林班6小班,权属为国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为野猪,数量一只,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李某、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猪一只,四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辖区范围内的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以案释法,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温馨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希望广大群众远离野味,切莫为了满足口腹之欲,走上违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