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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公布三起“非法行医”案例!

2022年03月01日14:1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身披白大褂就是医生

  摆上医疗器械就是诊所

  非法行医

  为患者注射药物、问诊

  不仅扰乱医疗安全秩序

  而且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健康

  城东区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1月以来

  开展了一系列打击“非法行医”

  治理行业乱象的专项执法行动

  案例一

  2021年1月15日,城东区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督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昆仑东路某小区内有人从事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经现场取证调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手术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案物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张某(女)询问得知,张某本人未取得有效的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张某(女)在未持有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大队立即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及对当事人讯问,认定当事人张某为非法行医行为,对其做出行政处罚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74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对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案例二

  2021年1月19日,城东区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督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城东区湟中路某小区内有人在家中给小孩做包皮手术,经现场取证调查,马某住所卧室、客厅等多处发现有手术用药、医疗器械等涉案物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马某(男)询问得知,马某(男)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马某(男)在未持有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大队立即对马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及对当事人讯问,认定当事人马某为非法行医行为,对其做出行政处罚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19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对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案例三

  2021年1月26日,城东区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东区韵家口某小区内有人给小孩做包皮手术,经现场取证调查,在马某住所卧室等多处发现有手术用药、医疗器械等涉案物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马某(男)询问得知,马某(男)除做包皮手术外还从事中医及针灸诊疗活动,马某(男)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马某(男)在未持有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大队立即对马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及对当事人讯问,认定当事人马某为非法行医行为,对其做出行政处罚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458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对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没有合法资质,可能会造成误诊、漏诊;他们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可能存在假药、劣药、过期药的情况,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加上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非法行医居无定所,一旦出了问题很容易一走了之.

  法条链接

  无证行医刑法上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选择就医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到正规诊所就诊,千万不要去无合法资质、环境恶劣的“黑诊所”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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