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9日凌晨,经王某和付某二人共同预谋,二人驾车至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源江西路某烟花爆竹经销点,趁无人之机,盗取鞭炮、礼花等,赃物总价值共计人民币8459元。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交代罪行,付某投案自首。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二被告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付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84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并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有前科劣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法官释法
“爆竹声中一岁除”,新春佳节本是喜悦、是展望、是团圆的日子。王某和付某本应像其他人一样,在爆竹声中迎接新年,一家人围着饭桌话着家常。但是却因小失大,盗窃鞭炮而身陷牢狱,家人唯有面对铁窗两行泪水相对。盗窃必受法律制裁,要遵法守法,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莫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