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生态环境质量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
对于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
一直都是零容忍
而《民法典》更是加大了
非法捕捞民事责任的赔偿部分
让非法捕捞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福州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损害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依法规范审理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庄某涛违反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到连江县晓澳镇目屿岛附近海域进行捕鱼作业,当日执法人员在庄某涛所属渔船现场查获海虾、蟹苗、石蟹、杂鱼等渔获物约6公斤,并扣押渔船。
经认定,被告人庄某涛使用的渔具为电鱼作业工具,其电鱼行为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案例二
2020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建违反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在禁渔期间到闽江口海域芭蕉尾附近实施电拖捕鱼作业,被当场查获。
经认定,被告人林某建所使用的捕鱼工具和捕鱼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非法捕捞情形。
裁判结果
连江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制合议庭模式公开开庭审理。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庄某涛、林某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遂判处被告人庄某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赔偿水产品损失人民币600元及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6000元用于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没收扣押在案电鱼工具及渔获物;
判处被告人林某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000元用于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没收扣押在案电捕网具。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庄某涛、林某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施行,它被称之为“绿色民法典”,因为其不仅确立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还以分布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编的绿色条款,系统构筑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法条体系,对于环保事业和民事立法均具有风向标意义。如在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了生态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等途径,为环境公共利益救济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这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被告人庄某涛、林某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