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权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德胜门外大街与韩某某所驾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权驾车逃离现场,超速行至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时,因速度(经鉴定行驶速度高于126公里/小时)过快,刹车不及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某撞倒,被告人王某权驾驶汽车向前滑行时又将在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吕某某撞倒,并撞向被害人冯某驾驶、被害人宋某某、袁某某乘坐的轿车及被害人王某停在路边的轿车.....
后续
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吕某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脑疝形成,开放性股骨干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袁某某双侧2—5前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宋某某双膝、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头皮裂伤,被害人冯某头部、左手、左膝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韩某某、冯某、王某的车辆损坏。被告人王某权当场被查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7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律师普法分析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权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车受损,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喝了酒一定不要开车。酒后开车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