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办案,**酒店内强奸被盘问女性**
张某龙,1988年出生,案发时,系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
事情发生在2019年10月17日,当日,凌晨1时许,李某倩(化名)与两名朋友在合肥市庐阳区一家酒店房间内吃饭、喝酒、聊天。
喝了七八两酒后的张某龙,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带领两名辅警,来到该酒店。
张某龙指示酒店工作人员,刷卡进入了该房间,对李某倩等三人现场询问。
随后,张某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并安排两名辅警将另外二人带至房间外过道进行看管,张某龙在房间内对李某倩进行单独询问。
李某倩事后回忆,张某龙当时嘴里全是酒气,大声呼气,不停抽烟。
当日凌晨3时许,张某龙又安排辅警童某、邹某二人将李某倩的两名朋友带回双岗派出所,而其本人继续留在房间内对李某倩进行单独询问。
李某倩称当时张某龙让其去反锁房门,其不愿意,就被张某龙打了一巴掌。门锁好后,张某龙开始侵犯李某倩,李某倩开始反抗,却被掐手、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
据李某倩事后陈述,当晚至凌晨5点多,其被张某龙分别在浴室、床上强奸了三次。
民警承认发生了性关系
却辩称是女方自愿行为
中途,李某倩的一名朋友姚某因联系不上李某倩,来到酒店房间敲门寻找李某倩,但敲了很久,张某龙才开门。
张某龙告诉姚某,自己是双岗派出所警察,还出示了警官证,让其在门口等,但张某龙进房间内,便打电话,叫来另一名警察,将姚某带至派出所看管。
据李某倩陈述称,姚某敲门时,张某龙正在浴室内强奸她。当另一名警察将姚某带走后,张某龙又开始在床上强奸她。
直到当日凌晨5时50分许,李某倩才被张某龙带至双岗派出所。
2019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李某倩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9时30分至12时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了现场勘验。同时,第一时间对李某倩和张某龙进行了身体检查。经法医人身检查,李某倩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张某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当天21时许,被告人张某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说明情况,其承认与李某倩发生了性关系,但称李某倩系自愿行为。
犯强奸罪,二审获刑四年半
在庭上,张某龙还辩称,当时,是李某倩故意对其实施引诱和挑逗,因其酒后一时冲动,遂与李某倩发生了性关系。当晚,二人先后发生了两次性行为,整个过程中李某倩均没有反抗行为。
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采信张某龙的这一说法。庭审中,张某龙就李某倩身体所存在的伤情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经查明,案发当时被告人张某龙以公安民警办案的公务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审查盘问,并单独审讯,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面对被告人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如对被害人罚跪,对其他相关人员随意动用刑具(手铐),加之被害人有容留卖淫罪的前科。此种情形下,导致被害人被性侵时不敢反抗或反抗程度不够激烈亦属正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某龙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4日,合肥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