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该案十二名被告人以不同方式帮助境外犯罪集团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活动,造成多人被诈骗,涉案金额达近千万元。
案情回放
近年来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该犯罪集团多次冒充“金融客服”,以注销“校园贷”、“白条”等账户为名,向被害人行骗。经查,其作案流程大抵如下:
第一步,非法取得通讯支持。
犯罪集团通过架设、操控、转移GOIP卡机设备,非法购买、收售、使用他人手机卡,为诈骗活动提供通讯技术支持。
第二步,电话引导贷款。
犯罪集团以“广撒网”的方式大量拨打电话进行诈骗,并以影响征信等理由为威胁,诱使被害人“上钩”。据一被害人描述,其在8月份接到一通“神秘来电”。来电人自称“京东金融注销中心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曾注册过京东校园贷,现在为响应号召,需清理注销校园贷账户,否则将影响个人征信,并报出了被害人的学校、专业、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被害人见以上信息均准确无误,遂相信了来电人的身份。来电人让被害人添加了“京东在线注销客服”QQ,在线引导其操作“注销”事宜。随后该“客服”让被害人下载各类APP,并以注销额度为由,要求被害人在平台上贷款,转入指定账户。连续操作多次后,被害人对“工作人员”身份越发怀疑,于是立即报警。
第三步,流转赃款。
收到被害人转账后,犯罪集团通过大量办理、使用他人银行卡,利用银行卡、支付宝转账、提现等方式流转资金,获取非法利益。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即刻展开侦查,经查发现在其背后存在一巨大的诈骗网络。2020年9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本案十二名被告被公安机关从内蒙古、湖南、福建等地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许某等在2020年5月到8月期间,通过架设、操控、转移GOIP卡机设备,非法购买、收售、使用他人手机卡,为诈骗活动提供通讯技术支持;被告刘某某等大量办理、使用他人银行卡,并利用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为犯罪集团提供帮助支付结算服务。
法院判决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十二名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均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及近亲属有主动要求缴纳罚金行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两年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教育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当前,非法买卖“两卡”(电话卡、信用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开展“断卡”行动,2020年12月16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惩戒,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黑灰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高发蔓延势头。
法官提醒
1.请务必要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为了蝇头小利交出自己宝贵的个人信息!涉及到身份证号、验证码、银行卡号和密码等信息,一律保密!
2.一旦接到此类自称网贷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于存疑的事项,要登陆官方平台或向官方客服咨询。万一被骗,保存好相关材料,立刻报警!
3.遇到类似通过微信、QQ、电话、短信和邮件要求转账汇款,一定提高警惕,想办法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可以委婉询问对方一些小问题,如公司的人和事情等。或者直接和当事人联系确认情况。
4.收到陌生短信的奇怪链接时不要随意点进去。
5.不要轻信所谓的“高额返现”,不要抱有占小便宜的心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是不会有的。
全国24小时预警专线:9611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