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越来越热,当下房屋买卖也异常频繁,但由于房屋买卖是大宗交易,交易数额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一些投机钻营分子难免会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动歪心思诈骗他人。
案情回顾
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伪造所有人为王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以王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徐某某现金7万元。直至案发,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退还赃款共计57500元。2019年6月19日,剩余赃款12500元全部退还。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查档证明、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徐某某现金2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全部退赔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郭某某尚欠4万元未全部退赔被害人徐某某。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郭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郭某某将未追退的赃款四万元退赔被害人徐某某。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钱财,最终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再次提醒大家购房需谨慎,交易前到房管部门查询交易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房屋交易,不要因贪图一时便宜而上当受骗,否则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