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适用民法典的案件
已在我省各地法院陆续开庭
从各地的“民法典第一案”里
我们来看看
这部法典如何“典”亮
我们的日常生活……
一起去看看吧~
1月13日上午,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这是浦城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以食用和出售为目的,先后5次在浦城县某乡镇使用气枪猎杀74只鹭鸟并剥皮,其中42只鹭鸟存放在自家冰箱,另外32只先后3次以共计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浦城县某餐馆。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使用的气枪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被扣押的死体鸟类为鹭科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黄某非法猎杀74只野生鹭科鸟类动物,造成生态价值损失共计37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退出赃款,因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生态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人黄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并支付生态价值费用37000元,在市级以上的主要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浦城法院依据民法典确定的绿色原则和破坏生态责任条款,本着更全面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追究本案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生态自然资源损害侵权民事责任,让非法猎杀者买单,让潜在环境破坏者警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