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法案例 >

“遮羞布”,别急着盖!

2022年03月01日16:1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月20日,有网友反映,浙江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一中学教师性侵13岁女生,家长在校门口讨要说法。

  对此,该校发布声明表示,涉事教师李某已于去年9月被逮捕。声明称,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

  目前,案件已在法院审理阶段。

  “多次”“校外约会”“因感情发生关系”,教师与13岁女生发生关系,这样的事件本身就于情难忍、于法难容。然而,校方声明中的这些表述,却更让人感到不适。有人直言不讳:刻意强调“因感情发生关系”,是要替涉事教师洗白还是在有意推卸责任?如此措辞是否会对被侵害女生造成另一种伤害和羞辱?

  诸多质疑和反问不无道理。从情理上分析,本校教师涉嫌性侵女生,作为校方理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实事求是,主动担责,安抚好受害学生和家长。更重要的是要严肃教师队伍纪律,吸取教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而不是用一句简单的“因感情发生关系”敷衍了事,搪塞推脱。

  从法律上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未满14周岁女生发生关系,就是性侵,这是法律规定的。哪怕是“自愿”,哪怕是“因为感情”,也同样构成了犯罪,并且要从重处罚。如此说来,涉事学校声明中的表述本身就缺乏法律精神和法治意识。

  说到感情,13岁的未成年女生又能懂多少成人世界的感情、恋爱?情窦初开的年纪,一些学生对老师有好感并不一定就是所谓的“喜欢”,更多程度上只是一种心理上的依赖和崇拜。我国刑法对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特殊保护,就是为了防止有人在她们身心发展不够成熟时,进行威逼利诱,甚至是“洗脑”,使其“自愿”发生性关系。特别是要防范隐藏在未成年人身边的老师、熟人、亲属等“披着羊皮的狼”。

  性侵未成年人,必须严惩!事实上,现有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已有许多考量。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72条增加至132条,重点聚焦监护不力、性侵害未成年人等多项问题,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为我国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近年来,有关部门也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严快准,尽最大努力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当然,仅仅寄希望于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作为学校,必须不断加强教师法治教育、师德教育,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校园师生预防性侵害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的意识,筑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为学生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无论如何,严禁教师与学生发生关系,这是师德的底线,也是学校最起码的责任所在,而不是**“谈感情”,盖“遮羞布”!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