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7年,解某的丈夫满某注册了一家繁殖公司,并办理了驯养繁殖手续,经营范围为鹦鹉驯养、繁殖、展览、出租、出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山东省林业厅的行政许可。该繁殖公司经山东省林业厅批准,引进了非洲灰鹦鹉、太阳锥尾鹦鹉、蓝和尚鹦鹉等118只人工繁育的子二代鹦鹉。在夫妇俩的科学培育、悉心照料下,培育出了各品种的子三代、子四代鹦鹉。
一次偶然的机会,解某认识了花鸟市场老板尹某(另案处理)。2018年5月,尹某通过微信向解某打听,想买只蓝黄金刚鹦鹉。恰好此时解某有只先天歪嘴的蓝黄金刚鹦鹉,便打起了卖鹦鹉的主意。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这只蓝黄金刚鹦鹉以8500元的价格被卖给了尹某。尝到了甜头的解某一发不可收拾,在半年内又卖了5只鹦鹉给尹某。
后来,尹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解某也难逃法网,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解某到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辩称自己有繁殖鹦鹉的资质,以为销售属于违规行为,没想到构成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解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理由是:1、解某出售的鹦鹉是人工繁育的动物,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本质上有极大差别;2、解某持有人工繁育鹦鹉的行政许可,其出售人工繁育鹦鹉的行为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纯野生动物的行为相比,在危害后果上有着本质区别;3、本案与“深圳鹦鹉案”性质类似,但行为更为轻微;4、解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
临沭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解某通过微信联系尹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将其驯养繁殖的蓝黄金刚鹦鹉、非洲灰鹦鹉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计6只以22950元的价格出售给尹某。经林业部门认定,解某向尹某出售的蓝黄金刚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1只,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金头鹦鹉1只,太阳锥尾鹦鹉1只,蓝和尚鹦鹉2只,均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解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鹦鹉,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解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解某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法定刑期应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某涉案的数量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2950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解某未上诉,临沭法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解某非法出售蓝黄金刚鹦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只,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解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罚刑。鉴于解某具有人工繁育鹦鹉的资质,涉案鹦鹉系其合法购买后又人工繁育的动物,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综合全案因素,对其依法减轻刑罚并适用缓刑。原审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裁定核准临沭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解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刑事判决。
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