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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多人被骗近1.1亿,福田法院审结一起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2年03月01日16:1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期

  福田法院审结了一起

  利用虚**假期货交易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47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

  七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共处罚金257万余元

  2015年4月,刘某亮、杜某龙等人(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某管理公司、某科技公司及某技术研究院等公司,在广州天河先后设立了三处办公地点。为了逃避司法打击,他们还在马来西亚设立海外事业部,招募员工组成犯罪集团,利用自行非法搭建HDI、CIG、AGE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诱骗客户投资理财,通过设置高杠杆、高点差、仓息等参数,造成客户平仓亏损,并从中牟利。

  该犯罪集团下设销售部、海外事业部、电销中心、技术部及媒体中心等部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根据不同职位规范抽成比例。

  该犯罪集团深谙专业金融知识,善于揣摩客户心理,找准目标后便会实施精准诈骗。

  01

  在线撒网,筛选目标

  该犯罪集团首先会对业务员进行统一的“话术”培训。

  随后,业务员利用该犯罪集团购买的大量客户手机号码信息,以炒股为诱饵,使用控制的多个微信账号添加对股票感兴趣的客户,再筛选无相关专业知识及敏感度较低的客户,对其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进入交流股票操作等信息的微信群,之后再将其拉入股票直播间。

  02“直播”带货,“水军”作托

  客户进入直播间后,媒体中心安排“讲师”在直播间为客户分析、推荐股票,其最终目的就是推荐涉案平台。

  直播间内看似学员众多,实则遍布由业务员伪装而成的“水军”,他们通过晒假单、吹捧等方式,让客户对“讲师”产生信任,并进一步诱骗客户到涉案平台开户交易。

  03

  虚假交易,恶意围猎

  在涉案平台缺乏贵金属、天然气等实际货物可供交割的情况下,客户开户交易,其资金会被转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多个银行账号上,后台则为客户生成账号并填入相应数字代表入金。

  继而,“讲师”和业务员便会相互分工、协作配合,采用多种欺骗手段蓄意做亏客户。

  提供错误建议

  通过反向喊单等方式诱导客户高买低卖、频繁交易、小赚大亏;一旦客户稍有盈利便立即引导客户止盈;在客户投入或者亏损较少时,诱骗客户继续持有或加仓,最终导致客户出现较大亏损后才引导客户止损离场。

  隐瞒真实交易杠杆

  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交易手续费、点差等各种费用,该费用还因交易杠杆被扩大。

  该犯罪集团不会主动告诉客户涉案平台产品的交易杠杆和点差,如遇客户过问,其会用“话术”有意淡化风险。

  蓄意引导客户频繁交易并造成高额的手续费损失

  为了赚取手续费,业务员往往会引导客户频繁交易。部分客户本身交易亏损不大,但要负担巨额的手续费。

  04控制风险,“售后”兜底

  为了防止客户察觉被骗,业务员会劝说亏损50%以上的客户提前离场。一旦客户有所察觉,媒体中心下设的风控部门会第一时间处理,以退款给予补偿等方式安抚客户。

  作案期间

  有532名被害人在涉案平台交易

  入金人民币近1.1亿

  庭审前各被告人退回了部分赃款

  但仍有人民币8000余万元的损失未能追回

  2019年1月至4月

  涉案47名被告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情复杂

  被告人人数居近年之首

  且案件审理正值疫情防控期间

  如何高质高效办理案件?

  又如何妥善组织远程庭审?

  福田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成立专案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向上级法院及区委政法委汇报,及时形成庭审工作预案;召开庭前会议,在解决程序性问题的同时,对涉案证据提前进行梳理,并于会后主动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0年6月,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法官对无异议的证据简要出示,大幅节省庭审时间,为本案的快速审结打下良好基础。原定5天的庭审最终耗时3天结束,控辩双方均充分质证及发表意见,且无需二次开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47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共同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本案中,同案犯刘某亮等人为实施电信诈骗,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在国内、境外实施严格管理,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500多起电信诈骗,社会危害严重,具备犯罪集团的特征,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不仅在国内,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在涉案电信诈骗活动中虽分工各不相同、参与程度深浅不一,但均属受雇佣、指使参与诈骗的范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减轻处罚。在具体量刑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并结合其参与程度、造成的客损及个人非法获利金额、主观恶性大小等具体事实、情节,适当区别量刑。

  本案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基本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且除被告人罗某某、覃某某、李某某外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部分被告人虽当庭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亦能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涉案47名被告人中,有35名被告人委托家属代为部分或全部退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判处:4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到五千元不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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