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者
传道授业解惑也
而有人身为教师
却产生恶念
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
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教师性侵幼女
1月20日晚,有网友微博爆料称,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某教师性侵幼女。
1月21日凌晨,该校发表声明称,涉事老师已被警方拘留。
校方凌晨回应
21日凌晨,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做出回应,称:去年疫情期间,读初中的某女生与老师李某“多次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李某后于去年9月被警方逮捕,目前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
“因感情发生关系”,成立吗?
校方称,女生与老师李某多次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多次”、“约会”、“校外”、“因感情发生关系”,校方的声明将强奸罪行美化成了事不关己的恋爱故事,把事件的矛头指向了受害女生。
据了解,案件事发于去年,受害女生未满14周岁。“因感情发生关系”,这成立吗?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特殊职责的人员不得与处于其监管、管理之下的14到16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对幼女实施特殊保护,就是防止她们在身心发展不够成熟时,在威逼利诱之下“自愿”发生性关系。即使“同意”,即使“因感情发生关系”,也同样构成犯罪。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里也提到,中小幼新招教师必须查其性侵信息。
利用“权力”将魔爪伸向未成年女孩的人,不配为人师表,罪大恶极。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学生和老师在校园内发生关系,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那么学校就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义务,没有承担起保护学生的责任,学校对学生受到的损失需要承担责任。
性教育要从小开始
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这部法将于2021年6月实施。其中在关于“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家长们要知道,让孩子从小接受性教育非常必要。性教育并非洪水猛兽,在一定程度上,它能保护孩子远离侵害。要知道,儿童性侵的发生会出现在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种家庭背景之下,八成遭性侵的未成年人不足14岁,且多为熟人作案。
保护孩子,社会共识
对孩子来说,老师具有权威性,老师的命令不敢违抗。一旦被侵害,孩子常常会由于害怕家长责骂而隐瞒。难以启齿的受害经历,在肉体之外,更有心理摧残。因此,倘若遭遇类似事件,家长要及时对孩子做心理疏导,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导致自残自杀。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尽全力保护孩子,让孩子在安全的环境里成长,这是全社会的共识。性侵女童的犯罪行为,丧尽天良,更为法律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