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7日上午,黎某某(未满16周岁)通过手机搜索加入合肥某高中班级QQ群并加入。黎某某将自己头像及名称伪装成班主任曹老师,以曹老师名义在群里发了一条交费信息及收款二维码,称需要向每个学生收取428元资料,黎某某随即以该班的学生家长身份,在群里发了一张交费成功的截图,向群内家长谎称自己已经交费,引诱其他家长转账。群内家长周某信以为真,试图扫码转账,发现该二维码有风险,遂向黎某某询问情况,黎某某又将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在该群里,让家长们向该账户交费。之后,群内共有20名学生家长先后向该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8560元。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通过发送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从严处罚。遂以犯诈骗罪,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微信等社交平台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了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在此类诈骗中,骗子们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获取当事人信任,骗取财物。
*在此提醒大家,网络世界是虚拟的,要多一份戒心,涉及钱财更要三思而后行。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以防人身和财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