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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03月01日16:2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魏某文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事前通谋邓某军、汪某云等32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负责收购、销售。邓某军、汪某云等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捕捞的水产品75000余斤,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同时,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魏某文等33人对其捕捞、收购、销售水产品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渔业资源损失,并承担评估费用。

  巢湖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文等3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多次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魏某文等33人十八个月有期徒刑至两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责令33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相应渔业资源损失。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殷切嘱托“一定要把巢湖治理好,把生态湿地保护好,让巢湖成为合肥最好的名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2020年1月1日安徽省发布了《2020年巢湖禁渔通告》,决定对巢湖主体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禁渔期暂定10年。合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司法导向,用法律的“界碑”守住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为打造美丽巢湖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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