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贾某某、牛某某、赵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万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的被告人贾某某、牛某某作案用铁罩子2个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贾某某利用网捕、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区(禁猎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前升村周围的麦子地猎捕雉鸡49只,售卖于被告人万某某,获利4000余元。2019年11月至年底,被告人牛某某利用网捕、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区(禁猎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小王村周围的麦子地猎捕雉鸡32只,售卖于被告人万某某,获利1820元。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夹子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区(禁猎区)归德街道办事处东赵庄附近的麦子地猎捕华南兔32只,售卖于万某某4只,售卖于赵某岭4只,其余自己食用。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万某某在明知贾某某、牛某某、赵某某通过非法狩猎获得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收购雉鸡81只、华南兔4只,转卖于陈某某、李某某。
经鉴定,雉鸡、华南兔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牛某某、赵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经法庭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4700元;被告人牛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9600元;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560元。并在济南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相关费用由贾某某、牛某某、赵某某共同承担。
部分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代表旁听庭审。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接受媒体采访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的处理具有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野鸡、野兔是常见的野生动物,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捕猎这些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实际上像麻雀、野鸡、山斑鸠等1700多种动物都已被收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希望本案能警醒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爱惜生命,让山川大地多一分生机与灵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