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从传统意义上的“家事”上升为有法可依的“国事”,中国父母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近日,章丘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针对监护人只“养”不“育”、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依法做出了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经法院调解后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李小某由李某某自行抚养。但2021年初,李小某跑到张某某家中一直居住生活至今,在此期间李某某对孩子不管不问。张某某认为现在孩子跟随其生活更有利成长,提出自己抚养李小某。但李某某不同意,认为对比双方经济实力,自己更有抚养条件,能给孩子一个更优越的生活环境。于是,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章丘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获得了李小某的抚养权。但因李某某长期外出打工,遂将李小某交由其父母即李小某的爷爷奶奶照顾。2021年初,李小某因与其爷爷发生矛盾到张某某处生活至今。
尊重孩子意愿,判决变更抚养权。原被告为争夺抚养权据理力争,11岁的李小某却表示自愿跟随其母亲即本案原告张某某生活。章丘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评判父母在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时的具体行为和表现后,对孩子意愿予以尊重。
判决原被告未成年子女李小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李小某抚养费800元,至李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并在判决书中提出,希望张某某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向李小某解释清楚其爷爷的良苦用心,注意对孩子正确引导,帮孩子妥善处理与父母及其他长辈之间的关系,帮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案例解读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对子女抚养不仅是提供衣食住行学习医疗方面的供给,还包括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约定被告李某某直接抚养李小某,李某某即应当对李小某全面履行抚养义务,尽可能的亲自养育,不仅给予物质支持,还要关注李小某的心理、情感需求,以适当的方式方法教育李小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习惯。
李某某生活不易可以理解,但子女教育仍要兼顾。11岁的李小某正值情绪、情感突变期,需要家长更多的关心、陪伴与引导,仅靠爷爷奶奶的生活照顾和物质支持远远不够。李某某疏于对李小某心理、情感的关注及在价值观上进行正确引导,致使李小某某些观念上出现偏颇,并在与爷爷发生矛盾后到其母亲即本案原告处生活,不肯再回被告身边,故维持原抚养关系不利于对李小某今后的教育,本案最终判决变更李小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