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良好社会环境,1月19日下午,宜兴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在经营茶业公司期间,拖欠11名公司职工工资23.7万元,拖欠30余名劳务人员工资47.07万元。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杨某先后逃匿至浙江宁波等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后,其仍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收到公司应收款18万元,其中17.45万元已发还公司职工和劳务人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杨某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在经营饭店期间,拖欠5名用工人员工资6.99万元。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徐某更改手机号码并逃匿至他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款,并取得了用工人员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经营餐馆过程中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是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商之道,诚信是金”,法官在此提醒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要提醒广大劳动者,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隐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前科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