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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捕鱼时不慎溺亡 法院判决自担40%责任

2022年03月02日09:3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说民法典

  引言

  受雇在鱼塘捕鱼却不慎溺亡,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雇主、鱼塘主及买鱼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经宜兴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本身存在过失,应自担40%责任。

  基 本 案 情

  张某与陈某、姜某三人合伙,于2019年下半年购买了网船、渔网、汽车等工具,专门承接鱼塘捕鱼工作,并雇佣聂某等3名工人。2020年8月,周某购买了宜兴市和桥镇某鱼塘主的鱼,并推荐交给张某的团队捕鱼。8月22日下午,在未准备救生衣等防护物品的情况下,张某带着聂某等3名捕鱼工来到鱼塘拉网捕鱼。期间张某叫聂某到对岸帮着拉网,该鱼塘占地47亩,周围完全可以行走,但聂某却采取了游过去的方式,在游到对岸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溺亡。

  2020年10月,聂某家属诉至宜兴法院,要求张某捕鱼团队、鱼塘主及买鱼主周某等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6万元。

  裁 判 结 果

  法院审理查明,鱼塘主是通过买鱼主的介绍,联系到张某的捕鱼团队进行打网,鱼塘主与张某团队之间构成承揽关系,买鱼主与张某团队则是中介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死者聂某的雇主为张某团队,鱼塘主与买鱼主不承担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团队合伙捕鱼,并雇佣聂某等人,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聂某明知从鱼塘游到对岸有风险,却没有选择在鱼塘边步行至对面的方式,而是下河游至对岸,该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聂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聂某对本次事故承担40%的责任,张某团队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确认,聂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合计115.65万元,扣除张某团队已支付的15万元,还应赔付死者家属54.39万元。

  一审判决后,聂某家属及张某团队均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无锡中院依法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死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本身存在过失,故法院判决提供劳务方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接受劳务方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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