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递
基 本 案 情
蒋某在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2020年6月起医院停水、停电,无法正常经营,自6月起便未支付蒋某工资。9月,蒋某生育一女,社会保险部门将蒋某生育津贴支付至其工作医院,但医院未予发放。
12月,蒋某工作医院向其出具通知书,内容为医院无法正常对外营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确认解除时间为2021年1月。到医院所述时间后,因院方原因,迟迟未与蒋某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也未发放工资。因此蒋某于2021年5月以医院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医院为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
此后,蒋某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仲裁机构未予受理,蒋某遂诉至法院。
裁 判 说 理
本案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本案中,蒋某工作医院在收到社会保险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后,应及时支付给蒋某,不得以停业为由拒发。此外,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这一国家意志,克扣、停发这一福利。劳动者如遇到此类情况,请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