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聚会,酒后开车出事故,尽到劝阻义务的同饮人不负责

2022年03月02日09:4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引 言

  朋友之间的小聚浅酌本是联络感情、增进友谊的一桩美事,然而,当与好友共同饮酒后发生意外,作为同桌共饮者,是否要担责呢?

  基 本 案 情

  周某经营一家紫砂壶工作室。2018年4月,朋友吴某请客,周某邀请员工胡某共同参与。“我开车不喝酒,大家随意,会喝的喝,不会喝的不要喝。”席间,周某表示饮酒随意,希望大家用餐愉快。推杯换盏间,包括胡某在内的七人都喝了酒。

  饭后,好友们相约至周某工作室喝茶。因孩子夜自习即将下课,周某向在场好友表示抱歉,并让大家安心喝茶,等他接完孩子回来再送大家回去。

  周某刚走,胡某便接到了朋友的紧急电话,他着急赶去朋友那,虽然几个好友都劝他等一等,仍执意驾驶摩托车离开了工作室。途中,胡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胡某的父母心痛欲绝,一气之下将当晚共同赴宴的七人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吴某、高某等七人赔偿因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20余万元。

  裁 判 说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酒后驾驶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其酒后驾驶车辆陷于危险境地,自身存在过错。作为共同饮酒人或参与者,对胡某饮酒后的反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周某虽约请胡某参与饭局、知晓胡某饮酒,但其先于胡某离开工作室,且在离开工作室时表示接送孩子回来后会送大家回家,对于其他饮酒人员已表明了护送的态度,可视为周某已尽相关注意、提醒义务,故不应担责。当时留在周某工作室的吴某、高某等人在胡某饮酒后驾车离开时,未积极承担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与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同饮者与组织者的赔偿比例,本案中,组织者吴某席间亦同样未对胡某强迫饮酒或恶意劝酒,本身不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其责任并不比其他共饮者更严重,因此法院确定同饮者与组织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责任分析,参考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胡某的赔偿标准,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等六人分别向胡某的父母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胡某父母及四名同桌共饮者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单纯的共同饮酒等联络感情的行为属于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在道德调整范围内,并不受法律干涉。然而一旦饮酒过程中出现伤亡情形,道德问题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

  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同桌同饮人之间无论是朋友、同事还是初次相识的人,均应负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对于饮酒但未醉酒的人,共同饮酒人应当提醒其注意安全并劝阻其驾驶车辆。该注意义务为饮酒协议产生的附随义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饮酒者应当了解自身酒量,自觉控制风险的发生,对其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义务。如本案中,饮酒人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依然坚持驾车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确定同桌共饮者的责任分担时,应根据每人在酒桌中的地位和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进行分配。一般来说,无论召集者、组织者是否直接参与饮酒,都应当对酒宴所有参与人负有注意义务,审慎控制共饮者的饮酒数量。如未对共饮者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一旦发生伤亡,召集者、组织者都须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本案中,由于周某已经在整个过程中尽到了注意、提醒义务,故法院判定其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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