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老师另起炉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赔20万?

2022年03月02日09:5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小杜怎么也没想到

  自己离职后会被老东家起诉到法院

  而且被索赔20万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公司的诉求合理吗?

  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小杜是一名大学生,大学期间在金某公司从事兼职舞蹈老师,并签订了《企业保密协议》,约定小杜在金某公司工作期间或离职后3年内,非经公司同意,不得在金某公司5公里范围内独自经营或以合伙名义或兼职、全职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如违反该约定,需赔偿20万元。

  毕业后,小杜与金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杜担任舞体部的负责人,工作职责为制定舞体部年度经营计划、拟定教学计划、编排课程表、教授舞蹈课程等,工作地点包括金某公司的钟落潭、太和等教学点。

  2020年6月,小杜向金某公司提出辞职。

  此后,金某公司发现小杜在距离其经营场所不足一公里的地方以个体经营的方式成立舞艺培训机构,经营与金某公司一样的培训项目。金某公司认为小杜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导致金某公司生源流失,遭受经济损失,遂起诉至白云法院。

  金某公司诉称

  小杜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其利用在我司工作期间获得学员、家长的联系方式等商业秘密,游说学员转到其开设上述机构上课,导致我方生源流失,遭受损失。

  我方要求小杜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立即停止经营,并向我方支付赔偿款20万元。

  小杜辩称

  《企业保密协议》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给予我方经济补偿,明显排除了我方合法权利,属于无效协议。

  我方请求法院判令无需继续履行《企业保密协议》。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小杜继续履行《企业保密协议》,其中所涉及的竞业限制义务履行至2022年7月27日止,立即停止经营舞艺中心,并向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判后,金某公司、小杜均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小杜入职金某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小杜在金某公司任职教研主任,离职前是舞体部的负责人,也是公司管理层微信群成员之一,工作职责包括制定舞体部年度经营计划、拟定教学计划、编排课程表、教授舞蹈课程等,其任职岗位、工作职责能够接触和掌握公司大量的学员身份信息、教研信息、管理模式等经营运作信息及技术秘密,上述信息如被利用或泄露,将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金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商业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故小杜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范畴。

  至于《企业保密协议》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即使无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在相关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不应成为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理由

  小杜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其未经公司同意,离职前在距离金某公司钟落潭教学点5公里的范围内就已登记设立了个体工商户舞艺培训机构,经营与金某公司相同的业务,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企业保密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金某公司主张小杜继续履行《企业保密协议》以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

  但综合金某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损失证明、退费凭证等证据,不足以证实金某公司的学员退费、推出免费课程等事实与小杜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证实金某公司的具体损失数额,《企业保密协议》约定小杜需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调整为30000元。

  法官说法

  0**1**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约定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0**2**

  为什么规定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目的是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手段。企业通过对劳动者离职后择业范围适当、合理的限制,不仅能够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而且还能够促进建立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0**3**

  作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有无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后,劳动者的择业权将会受到限制,其择业范围也会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有所缩小。依据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以弥补劳动者由于不能从事约定的工作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该怎么办?别担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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