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四点多
派出所突然接到报警
一名出租车司机被乘客疯狂殴打
车窗玻璃也被打碎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基本案情
孟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这天夜里凌晨四点左右,孟某将乘客林某搭乘到广州市某路口并结束行程时,双方因出租车费价格问题发生口角,林某下车后用拳头将出租车的左前车窗打破并对孟某进行殴打。
随后,孟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多日。经诊断,孟某因本次事件造成头部外伤、颈椎间盘突出。白云区公安分局对林某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的行为做出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决定。
出院后,孟某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其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修车费等损失。
被告林某辩称
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孟某主张的修车费500元,一般普通出租车窗玻璃市价是200元,孟某主张过高。对于其他的费用,应按照孟某住院的实际情况计算。
法院判决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4995.06元、护理费1200元、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240元、误工费1598.33元、修车费3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孟某与林某因出租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林某将孟某打伤并损坏孟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窗玻璃。孟某受伤及其财产损失是由于林某在处理与孟某的费用支付问题上,未保持克制继而使用暴力所致,因此,林某**在本次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即使双方因车费问题存在拉扯,亦不能采取暴力殴打行为解决。而林某对出租车费所持异议理应向运营公司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不能作为林某实施侵害他人身体行为的抗辩理由。
关于修车费,林某损坏孟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窗玻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孟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修车花费500元,酌情认定修车费为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小课堂
生活中一些小小的摩擦,原本能够通过沟通、道歉解决问题,最终上升为肢体冲突,甚至造成人身伤害,这样的结局发展并非大家本意。本案因车资纠纷大打出手,林某被行政拘留17日又被判赔偿近万元,可谓代价不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对侵权类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案中,林某殴打孟某,造成孟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林某打碎出租车车窗,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孟某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当因乘坐出租车及费用等问题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向出租车运营公司反映等合法手段解决。采取暴力过激行为,已经偏离了法律的轨道,给他人及社会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一旦触犯法律,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本人也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人与人在日常生活中免不了有些摩擦,冲动而为,容易被情绪所支配,做出一些非自己本意的行为。在此提醒大家,遇到事情要冷静,三思而后行,要多换位思考,多一些同理心,相互理解,另外大家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与人为善与己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