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组织卖淫活动属于犯罪行为,但总有人为了牟取暴利不惜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2月7日,陈某、仇某某等49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公开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九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581000元,没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800元。
审理查明
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仇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本市蜀山区的两家公寓设立卖淫点,招募、管理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该卖淫团伙不仅有固定窝点,还有一套完整的线上线下操作流程。先是由线上“客服”通过微信等网络途径发布含有介绍卖淫、卖淫服务的招嫖信息、图片和视频招揽“生意”;与嫖客谈好价格后,再由线下专人负责接送嫖客在约定的地方实施卖淫行为,收取嫖资、望风报信。线上线下结合组织卖淫,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隐蔽性更强,也给案件侦查带来很大难度。
同年11月,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打击,陈某、仇某某又将卖淫点迁至本市蜀山区西环中心广场,指派专人分别负责两个卖淫窝点的现场管理。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陈某、仇某某等还是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仇某某等主犯组织多名卖淫妇女在租赁的公寓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余被告明知从事的为卖淫活动,仍听从指挥和分工,为上述卖淫组织招揽嫖客等,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49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蜀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