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家庭纠纷,竟将开锁工人的工具箱从21楼扔下。
1案情简介
8月22日21时许,家住肥西县上派镇某小区21楼的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儿子陈某发生争吵,陈某一气之下离家,后在回家过程中发现未带钥匙,便联系其父亲陈某某,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于是通知开锁工人前来开锁。开锁工人将家门打开后,正在家中喝酒的陈某某见状非常生气,试图追打开锁工人,开锁工人逃离时将开锁工具箱遗留在开锁现场。陈某某气愤之下将工具箱从21楼门口过道向外抛出,工具箱及内装的开锁工具散落在该单元门口附近,导致单元门上方遮阳的钢化玻璃损坏。经鉴定,该钢化玻璃价值860元。
2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具有坦白、全额赔偿损失等情节,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法官析法
实验证明:一颗鸡蛋,从25楼抛下便可能致人当场死亡!高空抛物不仅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抛物者也会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早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高空抛物入刑,明确要严惩高空抛物者。该意见明确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已经进入了民刑共治的新时代。
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提醒:切莫因为一时气愤,随意从高处抛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我们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