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害人,男,殁年44岁)系杨某(被害人,男,时年54岁)朋友,马某系被告人胡某及杨某二人共同的朋友。2018年9月15日,胡某妻子李某秋在公园跳广场舞时,因琐事将杨某妻子刘某打伤。同年11月6日,派出所对李某秋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胡某与杨某因此事产生矛盾。2018年12月29日14时许,马某在某菜馆与杨某、李某等人吃饭饮酒后给胡某打电话,让胡某到该饭店来调和二人之间的矛盾。当日15时许,胡某驾车来到该饭店内与马某、杨某及李某见面。在胡某第二次到饭店大厅打电话期间,李某与胡某发生口角。李某、杨某二人相继用拳脚击打胡某头面部、胸部,胡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击杨某胸腹部、左手、右臂等处十余刀,致杨某重伤,刺击李某腰背部、左臀部二刀。李某受伤后到饭店厨房取来菜刀,在持刀砍击胡某的过程中,菜刀脱手掉落在地,胡某持折叠刀刺击李某左胸部、左腰部二刀,致李某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逃至某KTV与其妻子李某秋见面,李某秋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在KTV将胡某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李某家属赵某、李某阳、李某棣、张某)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4546.50元;给被害人杨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34713.94元。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李某阳、李某棣、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546.50元的80%,即人民币27637.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4713.94元的80%,即人民币267771.15元。 本案中,李某秋与刘某在公园跳广场舞时因琐事闹矛盾大打出手,结果害了自己的丈夫、也害了朋友。如果二人当时能够相互理解体谅,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一切不愉快随风飘去,也不会因一场小小的纠纷,毁了几个家庭。另外,如果二人的丈夫在朋友一心想调和两家矛盾时,能够少一些霸气,多一些和气,互相道个歉,各退一步,也不会做出无可挽回的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