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某些债主往往绞尽脑汁追债
使用雇佣讨债团伙、拘禁他人等非法手段
不但没有讨回债务
反而把自己和别人一起送进了监狱
12月8日
凤冈法院审理了一起受雇追债而非法拘禁他人案件
被告人黄某却算了一笔“糊涂账”
案情经过
被害人杜某在缅甸认识田某(另案处理),在田某处借钱13万元到赌场输光后并离开了缅甸。田某得知杜某消息后,找到黄某等三人帮助其将杜某带到缅甸,事成之后承诺给付黄某10000元报酬。
2017年8月22日,田某带着罗某、余某(二人均已判决)、黄某来到在湄潭县某山庄找到杜某。田某用辣椒水喷射杜某面部,并与黄某等人利用甩棍、刀具威胁杜某的朋友不准报警,将杜某用车强行带往缅甸方向。期间黄某等人在车上对杜某进行殴打、威胁、恐吓。次日14时许,田某开车将杜某带到云南西双版纳后。因怕检查站检查,田某便让其中一人带杜某下车后先过检查站。杜某趁机向边防武警求救,最终被边防武警解救。
2020年9月,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判决
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使用械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
需要理性讨回
切勿盲目冲动
**否则,可能会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