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为坚决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湖北法院再鼓干劲、全力以赴,近期2起村支书侵占集体资源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宣判。
侵占集体资产、强揽工程,首犯获刑20年!
近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元等18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万5千元至8千元不等;另有被告人杨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违法所得、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2008年起,被告人胡某元借助家庭企业武豹公司可承接分配豹澥街工程的便利,拉拢本区豹澥街道九龙村村委会成立的九龙公司成员,通过利益输入等非法手段渗透进九龙村村委会并控制九龙公司,逐步形成了以胡某元为组织、领导者,胡某明、胡某波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胡某彪、胡某浩、胡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该组织以村集体名义成立鸿富久公司,被告人胡某元先后当选江夏区第四届人大代表、九龙村第一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进一步壮大了组织势力,增强了威慑力。2009年8月至2017年5月,该组织成员逞强耍横,多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6起,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2起,金额共计人民币32537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金额共计人民币35000元;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轻伤。此外,还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2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九龙村范围内土方、地材工程33个,工程收款共计人民币98286731.63元,均进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和关联公司及人员的银行账户,用于发展壮大组织、豢养组织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元纠集被告人胡某明、胡某波、胡某武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并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本区豹澥街九龙村一带形成重大影响,非法控制地材供应和土方工程,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特征。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骗取补助、侵占集体资产,首犯获刑10年6个月!
近日,襄阳市枣阳法院依法对李某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双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石某锋、葛某、辛某祥、李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5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3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双先后担任枣阳市新市镇李楼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2011年以来,李某双与被告人石某锋、葛某、辛某祥、李某等人为追求经济利益纠集在一起,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一个以李某双为组织、领导者,以石某锋、葛某、辛某祥、李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倚仗李某双权势,经常纠集一起,以暴力、威胁和滋扰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为获取非法利益,该集团干扰矿产资源开发、插手征地开发、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破坏正常生产经营,有组织地在新市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事后由李某双出面,帮助集团成员逃避法律制裁。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李某双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种粮补贴资金共计477964.41元,私自对外发包集体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及村民建房费共计403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较为固定,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特征。
被告人李某双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有关补助补贴资金,私自收取土地承包费及村民建房费,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