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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河北!正当防卫,不批捕!

2022年03月02日11:3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再次表明检察机关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其中,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挥刀反抗非法暴力强拆致二人重伤,被认定正当防卫!不捕不诉!

  翻墙入宅、暴力强拆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当年10月1日凌晨两点左右,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

  耿某华的妻子听到响动后出屋到院里,立刻被人摁住架出了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他进行殴打,想强制带他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就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三名强拆人员捅伤。

  随后,另外三名强拆人员将耿某华按倒在地,然后架出院子。耿某华的妻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到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

  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是特殊防卫

  还是一般防卫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等5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报捕的时候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官们认识上也有分歧,在于是适用“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的规定。如果适用“特殊防卫”,则没有所谓“限度”限制,刑法规定,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存在“过当”问题,产生任何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不法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检察院:

  耿某华防卫正当

  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耿某华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检察机关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判断后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刑法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天,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最高检:推动形成公民住宅权

  不可侵犯的社会共识

  针对此案,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主要涉及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自由实施防卫的认定,也是对非法暴力拆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苗生明认为,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公民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容忍度也在不断降低。

  苗生明: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实施暴力、侵财犯罪更为严重地破坏了防卫人的安全感,加剧了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也更赋予了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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