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诈骗、张贴大字报、喷字、摆放花圈非法讨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与工作。
近日,两起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宣判。其中,徐某军等12人涉黑案,首要分子获刑18年。
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获刑十八年
11月19日下午,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依法对徐某军等十二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5年5月4日,徐某军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咸宁市信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即在咸安、温泉城区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实施以民间借贷为名的“套路贷”犯罪活动。为扩大规模,2017年11月30日,徐某军注册成立了湖北易兴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邀约王国术、熊锦作为股东加入该公司,租用咸宁市国际大厦A座1103室作为聚集点,先后网罗杨修文等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对公职人员、私营业主等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采取“套路贷”的方式实施诈骗20起,数额高达305.8122万元,并实施寻衅滋事44次、非法拘禁3起、非法侵入住宅3起、敲诈勒索1起、虚假诉讼1起、开设赌场1起。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多次到被害人住宅及工作单位采取张贴大字报、喷字、摆放花圈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及生活,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综合考量全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态度,对组织者、领导者徐某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一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追缴各被告人在组织意志内和在组织意志外实施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共计312.2022万元。
寻衅滋事、暴力讨债,获刑三年六个月
11月19日,襄阳市保康县法院对被告人任某海、冯某贤2名恶势力犯罪成员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任某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冯某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追缴被告人任某海赌场放贷资金10万元,上缴国库。
任某海、冯某贤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任某海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因参与赌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并伙同冯某贤长期在赌场高利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且纠集冯某贤等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暴力讨债,在南漳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海纠集被告人冯某贤等人,形成以被告人任某海为首的恶势力,成员相对固定,在南漳县区域内高利放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讨要债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任某海纠集被告人冯某贤等人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