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8日,有微博网友称,其女友刚入职一家国际物流公司,在参加新员工聚会后,被认识仅两天的同事带走并强奸。事发后,于16日至17日多次向深圳当地警方报警。但随后警方工作人员称,“显示是已经以‘自愿(发生关系)’结束了。”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官微**5月19日通报,**5月16日凌晨1时许,110接到报警称,曾某被强奸。经初查,嫌疑人邹某跃(男,21岁)与当事人曾某(女,22岁)为同事关系。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跃与曾某及其他同事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两人均有饮酒。
当日22时许,邹某跃与曾某于聚餐结束后一同乘坐滴滴网约车离开,到达曾某住处附近后,因曾某的醉酒状态逐渐加深,不能正常行走,邹某跃便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将曾某带至宝安区沙井街道翔丰时尚酒店,邹某跃用手夹着曾某来到酒店**306房,然后强行与曾某发生性关系。**
【裁判要点】
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邹某跃趁被害人曾某酒醉失去意识之际,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邹某跃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此外扣押的内衣、内裤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扣押的手机1部发还被告人邹某跃。
该份判决书落款时间为11月23日,盖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章。
【案例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