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项某某在ATM机前排队时,发现前面的储户忘记取走银行卡,一时贪念,便取走卡内的现金。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项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经过
据了解,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项某某在雨山区某徽商银行的ATM机排队办理业务。轮到项某某时,他发现机器插卡处插有被害人任某某遗忘的银行卡,并且ATM机尚处于可操作该银行卡存取款状态。项某某心生贪念,通过操作ATM机,从该银行卡账户内盗取人民币2000元,后将这笔钱藏匿于家中。9月7日,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日退还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任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某因本案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于案发后主动退还了涉案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刑事诉讼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本案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使用银行ATM机时,要留意身边的陌生人,防止密码等信息泄露,使用结束后要及时取走机器里的银行卡。如果自己在取钱时发现ATM机里有他人银行卡,应立即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切不可“顺手牵羊”,否则只会给自己留下污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