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什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李某、马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并在中国庭审直播网同步直播。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李某、马某以本人名义办理银行卡或购买他人银行卡,并将办理的该银行卡及其U盾、预留电话号卡,由被告人马某、李某邮寄卖给他人用于走账。
犯罪团伙骗取的诈骗款进入三名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三名被告人查询到其办理的银行中有资金汇入信息,便以挂失补卡方式将钱取出,将资金进行分赃。
经审理认为
三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还了所获全部赃款,被告人董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说法
纵观整个案件,违法犯罪分子收购、提供银行卡,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的行为本身也会构成犯罪,若采用秘密方式将违法犯罪所得款项“截流”,同时会构成盗窃罪而择一重罪处罚。
银行卡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物品,因贪图利益出售银行卡,不仅威胁到自身信息和资金安全,还可能为其他犯罪提供帮助。因此,作为守法公民,应合法使用自己的银行卡,避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