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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婚外情不成,多番纠缠被判刑!

2022年03月02日13:3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外情”

  违背传统道德观念、社会公德

  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危害

  有的人贪图一时刺激

  伤害的却是各自的家庭

  很多人因此选择离婚

  也有很多人意识到错误后

  想结束“婚外情”

  可是一旦与对方发生关系

  就能轻易结束吗?

  近日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两人的“婚外情”关系结束后

  仍然纠缠不清

  甚至大打出手

  案情回顾

  王明(化名)与小芳(化名)的婚外情关系持续了两年之久,后来小芳觉得双方都是有家室的人,便与王明结束了这段关系。分手后,王明心存不满,认为小芳有了别的男人,便多次滋扰小芳。

  2019年6月21日

  王明与小芳发生争吵,王明将小芳打伤,经派出所调解,二人签署调解协议书

  2019年6月24日

  王明再次在小芳经营的花店内随意打砸店内物品并追打小芳。

  派出所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王明对出警人员进行殴打,造成二名出警人员轻微伤。

  2020年8月6日

  王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与小芳发生争吵,并用拳头和凳子对小芳进行殴打,造成小芳多处受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因不能正当处理婚外情关系,将被害人小芳打伤且经公安机关调解后,再次对被害人小芳及其经营的花店进行打砸,又对公安出警人员进行殴打,致2人轻微伤,最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对被害人小芳进行殴打,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明到案后坦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提醒大家感情世界里大家需要保持冷静 一旦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赶紧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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