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故意跑到18层高空抛物?!判了!

2022年03月02日15:5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高空抛物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江苏无锡一男子因工作不顺心,去年11月,先后3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并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近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

  工作不顺心 竟*3次从18楼抛物*

  肇事者蒋某家住在该楼6层,**因为工作上不顺心,他先后在2019年11月19日、27日以及28日,3次从18楼的楼顶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

  拿的是人家装水的净水桶,还有锻炼的杠铃,以及陶制且种有植物的花盆,从楼上扔下去。

  在第三次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小区监控视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蒋某。归案后,蒋某对自己3次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四月,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蒋某提起公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蒋某有期徒刑三年。

  高空抛物会涉嫌哪些罪名?

  高空抛物的危害不言而喻。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与即将废止的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比较,有了重大改变。

  这一条强调了高空抛物是一个违法行为,强调了实际上事件的性质,不单纯是一个民事侵权,有可能是一个刑事犯罪。

  最高法出台意见: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或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要求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等五种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也拟对高空抛物作出修改。草案二审稿的新一轮征求意见已经于日前结束。

  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一直在调整和完善,法律层面有跟进。所谓心情不好,宣泄情绪,绝对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拒绝高空抛物、坠物,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