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盗窃火车机车柴油近10吨!这群“油耗子”被判

2022年03月02日16:0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偷油贼俗称“油耗子”,常借助暗夜的掩护外出作案,“吸食”他人车辆油料。近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铁路机车专用柴油案件。

  2019年6月至12月间,四男一女事先预谋,多次于夜间盗取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机务段兖州段区整备厂处的铁路机车专用柴油,并进行藏匿和销售。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和刘某甲负责盗窃并运送至赵某处藏匿,谢某负责联系藏匿地点及销售,刘某乙明知铁路机车专用柴油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涉案铁路机车专用柴油共计9735.8千克,价值人民币62283元。

  这伙人除了盗取铁路机车柴油,又打起了电器设备的主意。2020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和刘某甲携带作案工具再次翻墙进入济西机务段兖州段区新建侯班楼一楼,窃取全新美的空调4台,价值人民币8200元。作案后将空调运送至被告人赵某处藏匿,而后李某将2台空调卖给被告人赵某和刘某乙,另外2台转运至其岳父家中藏匿。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刘某甲、谢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刘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情节分别进行了判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