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的不断普及,二维码因具备便利、快捷、高效的特点在我们的生活中应用越加广泛,扫码支付几乎覆盖了我们社会生活的全领域,已经很久都不随身携带现金了。但是生活便利的同时,“二维码”支付领域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各种新型“二维码”犯罪层出不穷。
案例一:盗刷他人二维码
张某和吴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以借用手机为借口,多次通过吴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向自己的微信转账或通过微信支付功能网购自己心仪的物品,后采取删除支付记录、余额短信的方式致使吴某短期内并未发现张某行为。吴某发现后经计算转账及支付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吴某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律师说法:张某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付款二维码扫码支付、转账,获取关联银行卡内资金,吴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二:偷换商家二维码
派出所接到辖区多名商家报警,声称张贴在门店用于收款的二维码经营一月后均显示没有收入,经营所得不翼而飞。经公安机关查明:系刘某等人将多名商家张贴的二维码偷偷更换,将所收款项据为己有。
律师说法:对于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主流观点认为该行为中受害人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另一观点认为付款顾客被偷换的二维码欺骗而将款项支付给了犯罪分子,商家因此遭受损失符合三角诈骗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可以明确的是,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侵犯了商家的财产权益,属于应当被处于刑罚的犯罪行为。
案例三:水电催费、停车缴费、共享单车二维码诈骗
曾女士发现家门口贴了张电费“催缴单”,显示“您已欠缴纳金额88.79元”,单子上有二维码,标注“微信扫一扫即可在线支付”,曾女士觉得扫码支付较为方便随即支付,结果支付金额并未至电力公司账户,曾女士家电费仍然处于欠费状态。
邹先生在车上发现一张违停罚单,并附有二维码标注“扫码可缴费”,邹先生在扫描二维码之后手机显示“违章处理,转账200元,点击确认”的页面,邹先生付款后发现被骗。
王女士准备扫码一辆共享单车出行,扫描共享单车上张贴的二维码付款后,共享单车并未解锁,后王女士向警方报案,经查该付款二维码已被犯罪分子替换。
律师说法:上述三个案例实质都是被害人,被以假乱真的“二维码”欺骗,从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行付款的情况,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审判实践中多以诈骗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四:扫码送礼品
丁先生在公园欣赏音乐喷泉表演。结束后,两名小姑娘走近表示正在进行一个微信公众号的前期推广工作,扫描二维码可以免费送精美礼品,丁先生随之扫码并领取礼品。本以为是捡了便宜,谁知接下来各类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接踵而来,骚扰电话和短信数量突然增多,手机甚至多次死机。
律师说法:不法分子会将木马病毒植入二维码链接的页面,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后,不法分子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将之出卖或用于其他犯罪活动。此类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律师建议
1.妥善保管自己绑定银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手机或其他终端,防范支付密码泄露;
2.对于来源不明或资质较差的商家、网站提供的二维码谨慎扫描,切勿贪图蝇头小利;
3.扫码支付时应注意与收款商家核对收款信息是否一致正确;
4.定期使用手机杀毒软件进行扫描,清除恶意木马、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