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含有重金属废水渗入地下污染环境,判刑!近日,历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邸某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分析:
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邸某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村大院内的一间厂房,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邸某在其电镀厂房内,将给金属加工件除油后及电镀后清洗时产生的废水排放到预埋的绿色塑料桶内,桶内水满后再通过水泵、软管排入生产车间北侧为排污所挖的土坑内渗入地下,该土坑被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认定为渗坑。渗坑内含有铬、锌、铅、铜等重金属,废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其中,铅含量为0.9 mg/L,超过山东省地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0.2 mg/L限值的三倍以上。
另查明,环保局已向被告人邸广珍作出罚款八十万元的处罚,被告人邸广珍尚未缴纳。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邸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将给金属加工件除油后及电镀后清洗时产生的含有铬、锌、铅、铜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渗坑渗入地下,该废水系有毒物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历城法院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公开审理该污染环境案件,为我区加快补齐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短板、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提供司法保障。此次庭审全程直播,实现了让庭审过程更公开、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更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积极效果,必将提升群众环保意识,树立群众守护好绿水青山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