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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纠纷 母女相互“出头” ,双获刑 滋事终领“苦果”

2022年03月02日16:1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生活中与他人产生纠纷,往往都是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有些人经常将事情闹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近日,历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餐结账和骑电动车刮擦这种小事,母女分别为对方出头,殴打他人被判刑的案件。

  案 情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付某和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与老板纪某发生冲突。随后,付某打电话将自己母亲即被告人郭某叫到现场,郭某到达现场后正好遇到饭店员工李某,随后郭某和付某二人对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重伤。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酒后骑电动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刮擦,随后对王某进行辱骂并抓扯,二人被周围群众拉开后,郭某继续追赶王某。此时,被告人郭某的女儿付某正好经过。看到此场景后,下车与郭某一同追打王某。王某倒地后,付某脱下其黑色高跟鞋,使用鞋跟位置砸王某头面部,郭某用拳头或巴掌殴打王某。此次纠纷,造成王某右侧眶内骨折;右眼睑高度肿胀;右眼瞳孔散大。鉴定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的后果。

  法院认为

  郭某和付某母女两人在两起犯罪事实中结伙共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付某在第一起案件中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郭某在第一起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第二起案件中王某有一定过错,三名被害人中的两名对其表示谅解,建议对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具有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说法

  上述两起案件中的母女两人因小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在到达现场后并没有劝说彼此,而是帮助亲人殴打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提醒广大市民遇到矛盾冲突时要冷静应对,多“换位思考”,相互谅解,同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切莫因一时冲动而付出不应有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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