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之前所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西宁中院审理查明,1993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在西宁市城北区某商城门口行走时与被害人发生肢体碰撞,被害人上前质问并动手打了王某,王某遂心生不满,从该商城内售卖猪肉摊位上拿了两把刀具,持刀追至被害人身旁,朝其胸部捅刺一刀。随后,被害人朝青海省某中学院内奔跑躲避时,王某继续持刀具、砖块追打,在青海省某中学操场内,王某对已倒地的被害人再次进行踢打,后王某逃离现场。被害人于同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王某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0年1月16日,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锁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某与被害人发生肢体碰撞后被劝离开,因心生不满,持刀追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大。且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案发生在1993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