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并当庭宣判
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青海省某县某乡某村的家门口,与其哥哥王某1、王某2、王某3商谈父母赡养等事宜。期间,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3发生争执继而厮打,王某3将王某某压倒在院门口的一土墙处,王某某从该土墙掰一土块击打王某3头部,致其倒地。随后,王某3出现头晕等症状,于当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3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潜逃,2020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因赡养父母等事宜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后持土块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因被害人拒绝向王某某支付赡养费,且先动手撕扯而导致,又因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本案是因农村家庭矛盾而引发等因素,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