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
快捷支付遍地开花
可谓是“一机在手走遍天下”
大家在享受电子支付的便利时
也遇到了许多问题
嵩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这个案子
女子得知同事密码后
偷偷从同事微信上转账给自己
仅仅5个月,竟盗取16万元!
同事偷看密码,分18次转走16万元
张某与朱某系同事关系,某天,朱某想发红包给别人,但不知道如何操作,便请张某帮忙发个红包,在输密码时,张某偷偷记下了支付密码。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张某趁朱某不在场之际,使用朱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先后18次从朱某微信账户上转走16万元,并且删除了转帐记录。
手机、银行卡都在,钱不在了
某日,朱某拿微信绑定的卡存钱,猛然发现卡里的钱不翼而飞,到银行一查,才知道钱到了同事账户里,立马报了警。
据悉,朱某平时不怎么使用微信支付,微信绑定的卡也未办理短信提醒功能,所以才没有及时察觉。而朱某当初请张某帮忙发红包,也是出于深深的信任,没想到张某利用了这份信任来盗取钱财。
2020年5月2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案发后,张某退赃人民币80900元,张某亲属退赔朱某人民币791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2020年8月26日,嵩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嵩明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二年内共盗窃作案18次,系多次盗窃,嵩明法院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嵩明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及家属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人朱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嵩明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醒
电子支付盛行的今天
给了不法分子犯罪的机会
我们能做的就是守好密码这一关
保护好自己的密码
不轻意将密码告诉他人
不绑定乱七八糟的软件
不理会输密码链接
特别要注意家里不熟悉电子支付的老人
多给他们普及相关知识
切记!一旦发现问题
及时保留证据!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