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
可因为明明有能力履行
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严重干扰司法秩序
如今成了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0月21日,佳木斯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沈某上诉,维持汤原县法院作出的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
2016年12月26日,汤原县法院对沈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沈某归还刘某借款人民币1185200元本金及利息。可判决生效后,沈某依旧我行我素,没有任何还钱的打算,最后刘某向汤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汤原县法院查封了沈某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房产,2019年5月20日向沈某下发了执行裁定书,要求沈某将该被查封的房产变卖,扣除银行贷款后,将剩余房款交由法院执行。可房子虽然卖了,沈某却未将变卖房产剩余的80余万元房款交给法院执行,而是擅自用于偿还他人欠款,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鉴于沈某视生效判决为儿戏,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汤原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刑事一审判决,以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沈某不服,提出上诉,佳木斯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沈某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本罪立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故应当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不能仅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来判定。沈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