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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借高利贷赌博,妻子还不还?丨带着民法典看《江照黎明》

2022年03月03日09:2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苏睿生前欠了宋虎巨额高利贷

  苏睿死后,妻子李晓楠有义务还吗?

  宋虎的职业放贷行为

  是否受法律保护?

  于红为报复李晓楠

  在小区及公司贴大字报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下面我们从民法典的角度

  回顾《江照黎明》中的情节

  一、**丈夫借的钱,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剧中,苏睿向宋虎借钱玩网络博彩,在警察的盘问下,宋虎承认曾借给苏睿钱用于赌博。苏睿死后,李晓楠向苏母说明苏睿欠钱一事,苏母回应“苏睿欠钱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你是他媳妇,要还也是你替他还”。

  事实真是这样吗?苏睿欠宋虎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李晓楠有义务还吗?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剧中,苏睿向宋虎借款50万元用于网络博彩,所借金额也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且直至宋虎等人上门催债时李晓楠才知道苏睿的借款行为。因此苏睿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是苏睿的单方行为,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李晓楠不负有还款义务。但因李晓楠在苏睿生前和死后均有还款的明确表示,属于债务加入。对此,李晓楠应依照自身承诺承担还款义务。

  二、**宋虎的职业放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苏睿见朋友投资获利,也想通过网络博彩赚大钱,但因手头紧就向职业放贷的宋虎进行借款,宋虎分四笔共计向苏睿出借50万,连本带息宋虎要求苏睿还款100万元。

  那么,宋虎的职业放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吗,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职业放贷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剧中,宋虎开着麻将馆的同时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借给苏睿50万要求还100万,如以一年为期,借款利率达到100%,远超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明显具有营利目的,因此宋虎的行为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因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宋虎出借给苏睿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苏睿应当将所借50万元返还给宋虎。

  三、**在小区贴大字报,这样侵权吗?**

  剧中,于红殉情不成,得知李晓楠搬离原出租屋住到了王诚家中,便趁李晓楠不在家时登门入访并拍摄王诚照片,还污蔑二人已同居。之后,为报复李晓楠,于红印制大量大字报张贴到李晓楠公司及母亲所在小区,说李晓楠和王诚谋财害命,导致公司同事和小区邻居议论纷纷。

  那么,于红在小区贴大字报的行为侵权吗?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剧中于红在李晓楠公司和李晓楠母亲所在小区到处张贴大字报,说二人谋财害命害死苏睿,导致公司同事和小区邻居说三道四,领导劝李晓楠暂时休假。于红的行为直接导致李晓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已造成李晓楠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已构成名誉侵权。对此,李晓楠可以依据民法典上述规定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造成的损失等。

  此外,为使于红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李晓楠也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请求法院裁定于红立即停止侵害李晓楠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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